12-12
1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,不宜留在原校学习,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。
2、工读学校创建于50年代,创建的目的是在普通中学与少管、劳教之间建立一种新的防控形式来收容、矫治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。